花蓮縣政府推動原住民部落產業發展補助作業


  • 資料來源:原住民行政處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部落產業發展,增進原住民部落經濟收益及提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立案工藝(作)坊(室)。
(三)本縣立案之原住民產銷班或原住民團體。
(四)其他與原住民部落產業發展有關之社團、學術或研究機關(構)。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推動原住民農業、觀光、風味餐飲、產業研討(習)及其他振興原住民經濟產業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補助對象自籌四分之一。但獎金、紀念品、服裝及聚餐等性質者不予補助;各項補助費用標準並請依本府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政策性補助:受本府委託工藝坊、社團、各鄉(鎮、市)公所、學術或研究機關(構)等辦理原住民經濟產業研討(習)、觀摩、交流等活動,不受前款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經專案奉准配合本府政策性發展之各項產業活動、研發所需設備、設施、資材、生財機具等補助,亦同,由本府依個案需要專案簽核辦理之。
(三)充實設施(備):創業、生產、開發、研發所需設備、設施、資材、生財機具最高補助四分之三,以十萬元為限,補助對象自籌四分之一。


四、受理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五、審查原則:
(一)申請程序:活動開始前1個月備齊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立案證明文件。
(二)審查計畫書項目:
1、計畫書可行性。
2、計畫概算配置。
3、以往辦理活動成效。
4、有無促進部落產業經濟發展。
(三)配合本府政策性發展或全縣性促銷活動之各項補助,經專案奉准者,不受本點規定之限制。


六、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補助公告】
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860&s=12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