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從事文教體育活動


  •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一、依據法規:
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從事文教體育活動審核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
(二)依中央或花蓮縣財團法人法規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項目:
依據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從事文教體育活動審核作業要點第五點。

四、申請時間及審查方式:
依據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從事文教體育活動審核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文。
(二)團體立案證明書。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
(四)經費預算明細表。
(五)申請單位聲明書。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或第三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時應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於補助行為成立後,由本府另行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補助公告】
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860&s=12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