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推動社區發展經費補助


  • 資料來源:社會處行政科

一、依據法規:
花蓮縣推動社區發展經費補助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已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興辦社區發展計畫或協助社區推展相關工作。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活動補助。(補助類別請詳閱補助原則第七點)
(二)社區活動中心修繕及設施設備補助。
(三)社區深耕計畫。
(四)社區小旗艦計畫。

四、申請程序:
(一)各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發展提出申請經費補助案,須先送交所 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再層轉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核辦。
(二)各鄉(鎮、市)公所、立案人民團體,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申請經 費補助,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五、受理申請期間:
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單位應完備資料於活動之日起算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其他申請文件請詳閱補助原則第四點、第十四點及第二十五點。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申請前請詳閱「花蓮縣推動社區發展經費補助原則」。

 

【補助公告】
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860&s=12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