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5日開始受理112年之申請,相關詳細內容歡迎參閱原文附件檔~~
【花蓮縣文化局「112年文創人才自我精進暨花蓮魅力展現」計畫簡章】
一、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縣藝文工作者、文創人才自主學習,參與各項提升文化創意、藝術知能之工作坊、研習等自我精進之相關課程,以提升創作能力、創新思維與視野;或參與縣外、國外有助擴大本縣藝文能見度、展現花蓮藝文魅力之相關活動,特訂定本簡章。
二、申請資格:
(一)本縣各類型藝文工作室、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定義之文創產業相關從業業者、立案團體,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許可之個案。
(二)須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行號登記、商業登記抄本、人民團體立案登記、理事長當選證書,個人申請需附身分證影本及實績、經歷及作品等)。
三、申請期限:自112年1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並須於112年11月30日前辦理完成結案及核銷。
四、支應類別:
(一)第一類:文創人才自我精進(每案支應經費以新台幣5萬元為上限,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
參與「縣內外、國外」各項有助於創作發展之「研討會、調查研究、研習、演講、工作坊等」之報名費(學費、學分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申請時須檢附參與活動之簡章、報名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第二類:花蓮魅力展現(每案支應經費以新台幣10萬元為上限,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
受邀或自行報名參與「縣外、國外」等有助文化交流、展現花蓮藝文魅力的「會展、博覽會、競賽、研討會或辦理展覽(售)活動等」之報名費(場租費、攤位費)、交通費、運費、住宿費;申請時須檢附參與活動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舉辦3週(21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活動計畫書1式3份(如附件1)。
(二)申請單位相關證明文件。
(三)活動簡章、報名紀錄或參與活動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單位聲明書(如附件9)。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六、審查作業:
(一)初審:由業務科進行初審。
(二)複審:由本局組成3-5人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
(三)審核完成後函知核定項目及經費。
七、核銷辦法:
(一)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至遲須於112年12月5日前完成結案及核銷手續),檢附核定函影本、成果報告書(須含成果照片原始檔案之電子光碟1份,如附件2)、領據(含匯款資料,如附件3)、經費結報表(如附件4)陳報文化局。
(二)每案補助金額不高於提案計畫總經費之70%,經費使用以計畫書內容為限。
(三)支應項目: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報支。
(五)各項經費應本撙節原則,不得浮濫使用。
(六)核銷時,若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均應按照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核撥款項。
(七)計畫若因故須變更執行方式、經費用途或期程,皆應事先來函申請計畫變更。核定計畫如無法於112年11月30日前執行完成,須主動來函向本局申請撤銷;如有違法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須依規定繳回。
(八)成果報告書須檢附申請單位自行撰寫之新聞稿、實際參與活動心得,須結合目前營運現狀、未來展望、發展產品或商品的面向,進行綜合性的報導。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核撥款項。
八、督導及考核:本局得不定時派員前往督導考核,了解活動內容與效益,針對憑證及相關核銷資料,亦有權進行抽驗。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逾期未核銷,經本局正式函知後,仍未依限至本局辦理核銷者,將撤銷補助,並對該單位停止補助3年。
(二)對支應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未主動提前告知無法執行計畫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三)核定支應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單位辦理活動時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位:文化部、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文化局」字樣。
(五)依據預算法第62條之1:「…活動文宣時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爰適用該法者如有違上述規定將無法撥付該筆款項。
十、著作權說明:
(一)本計畫成果之著作權為創造單位所享有,但應授權花蓮縣政府及本局及所授權第三人,為花蓮縣公益之目的,以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利用行為,永久無償之利用,包括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等活動;原創作單位不對上述各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縣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指導單位:文化部、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文化局」,活動文宣及場地佈置須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單位,並於相關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補助宗旨。
十一、為擴大藝文資源效益,相關單位申請本案第一、二類補助,全年度各以一次為限。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有更改簡章內容之權力。
十三、本簡章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